你打官司我付手續費! 司法院解釋:不包含罰款
全國各法院一年將編列一百餘萬元支付規費刷卡手續費。(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平面媒體今日報導,民眾打官司如果要以刷卡或行動載具支付訴訟費用,法院將以公務預算支付衍生的手續費,一年恐花數百萬元的納稅錢,司法院回應,確實有此政策,但強調不包含罰款的手續費,盼外界勿誤解。
司法院表示,所屬法院收取繳納國庫的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家事事件裁判費及複製電子卷證等各項費用,屬於司法規費,民眾若要以信用卡繳納這些規費,所衍生的手續費目前是由銀行吸收,民眾無須額外支出,但從今年10月以後,銀行不願再吸收該等手續費,司法院衡酌後,認為可以公務預算編列支付。
司法院解釋,如由法院預算負擔這些手續費,可持續有效引導民眾減少現金交易的習慣,降低公務機關管理現金等行政成本,具有簡政便民之利,有推廣的必要性,惟其中將不含罰款的手續費在內。
司法院計算,一年這類的手續費約一百餘萬元,並無平面媒體所指的數百萬元,且目的為便民與利於行政作業,不包含罰款手續費,希望外界不要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