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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相撞2造都酒駕受傷 男騎士卻無罪

    張男酒後肇事,酒值達0.18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及起訴,屏東地院認為未達公共危險罪酒測值0.25毫克門檻,檢方也無法證明張男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程度,判張男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張男酒後肇事,酒值達0.18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及起訴,屏東地院認為未達公共危險罪酒測值0.25毫克門檻,檢方也無法證明張男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程度,判張男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2019/04/11 11:2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男子騎機車與鍾姓女騎士發生車禍,2人都受傷,警方到場後對2人進行酒測,結果張男酒值達0.18毫克,屬酒駕肇事,張男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及起訴,法官認為未達公共危險罪酒測值0.25毫克門檻,檢方也無法證明張男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程度,判張男無罪。

    張男去年10月間騎機車在車城鄉與鍾姓女騎士發生碰撞,雙雙倒地受傷,所幸並不嚴重,警方對張男測出酒精反應後,張男也坦承喝了一杯保力達酒後騎機車上路,但否認不勝酒力才肇事,警方訊後仍以公共危險罪將他送辦。

    法官認為張男酒測值未達0.25毫克公共危險罪所規定的門檻,檢警也無法提出張男騎車不穩或受酒精影響操控機車等相關證據,難以認定張男已達無法安全駕駛而肇事的程度,應予無罪諭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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