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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晶涉坑殺78人辯稱無罪上訴 檢方批無悔意應重判

涉坑殺房客的女房東張淑晶,被依誣告等罪判刑,她今在高院採無罪答辯,但檢方斥責她無悔意,應重判。(記者楊國文攝)

涉坑殺房客的女房東張淑晶,被依誣告等罪判刑,她今在高院採無罪答辯,但檢方斥責她無悔意,應重判。(記者楊國文攝)

2019/04/09 17:53

S-190409-83086-A-001,張淑晶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女房東張淑晶被控在房屋租賃契約動手腳,藉此坑殺房客,而與房客興訟,新北地院認定全案有78名被害人,張女涉犯18件誣告罪判刑7年,另觸犯3件詐欺取財案、1件強制罪合併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首度開庭,張女堅稱「我無罪」,高檢署亦提出上訴,指控她犯罪事證明確,且矢口否認無悔意,一審判決過輕,應予重判;下次庭訊另訂時間。

張淑晶的律師團主張,張女無誣告罪故意,也認為告訴人未具體指明張女具體犯罪事實,或不符誣告要件,應判無罪;庭訊尾聲,律師團當庭聲請拷貝告訴人、部份證人的偵訊光諜,指稱欲了解偵訊過程有無不當誘導、筆錄正確性與否等事項。

高檢署今當庭說明對一審判有罪部份、判無罪部份均提起上訴,檢方指出,張淑晶明知承租房客多為經濟弱勢,卻利用房客急於租屋,不諳法律及不願涉訟心態,先以話術使房客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再向地檢署提告,發動司法偵查權,大玩兩面手法,目的僅為獲取經濟上利益,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甚鉅,並使人無端遭受刑事偵查,光被她告的被害人就有78人,犯行不輕,甚至還電視節目公然指責承租人,混淆視聽,犯後仍無悔意,應予重判。

訊後,張淑晶欲離開法院時原本未戴上口罩,因發現大批媒體守候採訪,立即轉身從皮包拿出日罩遮掩,快步離去。

新北法院判決指出,張淑晶涉犯的18件誣告罪,大多是要求租屋者在租約上的「連帶保證人」欄位留下家長等親友姓名和聯絡電話,一旦出現租約爭議,她就虛構連帶保證人在場簽約、知情而提告詐欺,此部分被認定構成誣告,每次犯行判刑7、8個月。

另外,張淑晶涉嫌在簽約時隱匿不利房客的條款、簽約出租A房卻提供B房、趁房客不在時將房間短期出租等三犯行不法所得約3萬5千元,構成詐欺取財罪;另有房客發現合約內有無故不接電話要扣押租金、無故退租須賠償10萬元等不合理條款而拒絕簽增補條款,她擋在房門口不讓人離開,涉及強制罪。

一審時,張女辯稱簽約時均有清楚交代合約內容,並表示很多房客手頭並不寬裕,自己仍願意接納並給予分期付款,強調是在做善事,但法院不採信,將他判刑8年2月,其中1年2月可易科罰金。

至於檢方指控張淑晶廣告A房卻帶看他房,或提供品質不符的設備部份,合議庭認定此部份不構成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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