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亂丟垃圾是要坐牢的 檢座:最重可判5年
亂倒廢棄物有刑責,且須入監服刑,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土木包工阿龍(化名),長期把拆屋的廢水泥、鋼筋、磁磚、塑膠管線及裝潢木材等廢棄物棄置在桃園龜山的產業道路與埤塘,環保單位架設監視器,終於人贓俱獲,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正傑指出,長期亂丟一般廢棄物,不但最重可處5年徒刑,且因最低刑期1年起跳,不得易科罰金!
蔡正傑表示,阿龍在桃園地區從事土木包工,承攬房屋改修拉皮,為減少處理廢棄物之成本,長期間將拆除之房屋廢水泥、鋼筋、磁磚、塑膠管線及裝潢木材等廢棄物,趁著深夜無人之際,以小貨車將廢棄物載到桃園龜山區的產業道路棄置或填滿八德區附近的埤塘。
某日大雨後,埤塘公園水面漂浮木頭及塑膠廢料,環保局人員接獲民眾反映,在現場附近路口架設監視器,發現阿龍再次開著自小貨車在埤塘公園傾倒工程產生廢料,迅速前往現場逮獲阿龍,並查扣載運廢棄物之小貨車。
蔡正傑指出,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將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一般廢棄物」是指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分為(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及(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不論何種廢棄物,蔡正傑強調,處理廢棄物的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才能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蔡正傑說,阿龍未取得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長期傾倒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規定,可以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且因最低刑度1年,判決確定是要入監服刑,不能易科罰金,且使用載運廢棄物之自用小貨車因為是犯罪工具,也會被宣告沒收,處罰非常嚴厲。
蔡正傑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亂丟垃圾可罰錢了事,民眾若要處理廢棄物,還是委託擁有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的單位處理,不可隨意棄置,以免蹲苦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