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要檢察官付律師費? 檢協會:無法認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等16人提案增訂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通過《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律師的酬金及相關支出費用,引發法界議論,支持者認為可減少濫訴,反對者則認為恐增加錯放有罪被告的機會,檢察官協會也發表聲明指出「無法認同」!
檢協會表示,本提案已明顯打擊檢察官士氣,實際面更會造成寒蟬效應,將使檢察官追訴犯罪發現真實的功能被弱化,同時並不能達成防止法扶資源被濫用。
檢協會強調,近年檢察機關一直強化團隊辦案,精進偵查技能,強調完整蒐證,提高定罪率,已見初步成果。
檢協會認為,檢察機關一直致力於內控機制的作用,要求檢察官強化辦案品質,如檢察官確有所謂明顯不應起訴或不應上訴狀況,應由內控機制的防止與送檢評會評鑑的複合監督,均可達成一定功能。
檢協會呼籲,國家應讓檢察官勇於追訴不法,完善定罪,才是人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