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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衝撞警用機車拉下前女友 莽男連犯3罪代價大

    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歐男觸犯妨害公務、傷害、恐嚇等罪,將他起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歐男觸犯妨害公務、傷害、恐嚇等罪,將他起訴。(記者吳昇儒攝)

    2019/03/17 13:3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歐姓男子去年9月19日凌晨與阮姓前女友在深澳坑路旁發生爭執,警方獲報前往處理,並用警用機車要將阮女帶回派出所時。歐男竟開車撞倒機車,害警員及阮女受傷。隔天下午,歐男又傳簡訊恐阮女,宣稱當下想將警員跟阮女撞死,嚇得她報警處理。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歐男觸犯妨害公務、傷害、恐嚇等罪,將他起訴。

    基隆市警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廖姓警員接獲報案後,立刻前往兩人發生爭執的地方處理。廖姓警員擔心阮女發生危險,決定先將她帶回派出所安置,卻沒想到開車的歐男,見前女友一座上警用機車,竟開車將警車撞倒在地,還將阮女從機車後座拉下。廖員事後到醫院驗傷,發現雙膝有挫傷、右側小腿也有0.5公分擦傷。

    歐男犯案後仍不罷手,隔日下午利用臉書通訊軟體,傳訊息給阮女,說要讓她死,讓她痛苦,甚至說:「妳坐上去警察車上嗎、我當下很想把你們撞死、真的」等語,嚇得她再此跑到派出所報警。

    警方循線將歐男逮捕,並帶回偵訊,並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傷害、恐嚇等罪將他移送基隆地檢署法辦。

    歐男偵訊時向檢察官表示,當時離開時,與警用機車,行駛同一方向,一個不小心才擦撞到警車,並非刻意衝撞,至於恐嚇訊息部分,確實是自己所為。

    檢察官認為,依證據證明,歐男確實觸犯妨害公務、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依法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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