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隨地大小便遭凌虐亡 家暴父二審仍判9年10月
高等法院認定是凌虐致死犯行,今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黃男9年10月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兒虐事件頻傳,桃園黃姓男子因不耐煩5歲女兒隨地大小便,在一個多月內,竟密集持衣架等物揮打女兒頭部、背部、臀部等處,並以腳踢其腹部教訓,加以凌虐至遍體麟傷,且未帶她就醫,至傷重不治,黃男堅稱出發點是管教女兒,非凌虐,媽媽、大兒子均替黃男求情盼輕判,高等法院認定是凌虐致死犯行,今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黃男9年10月徒刑,可上訴。
高院指出,近來發生多起震驚社會的虐童案件,大部份被害孩童若不是重傷,就是死亡,部份案件更引發所謂「鄉民正義」。由於兒童年幼,無報案能力,故虐童事件一開始都未被發現,未能及時阻止悲據發生,因此應「落實社會安全網」,對有幼童的家庭,社工人員和里幹事應定期、主動走訪家庭拜訪、觀察幼童情形,對高風險家庭的孩童照顧,更應主動詢問有無需要協助之處,並建議若發現有幼童受虐,應「雞婆」一點,撥打113保護專線,讓政府公權力及時提供保護和協助。
高院也建議應儘速修訂刑法第286條的妨害幼童發育罪,以補破網,因為此法條不像刑法第126條的凌虐人犯罪設有加重結果的處罰規定,如果凌虐幼童成傷,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只能適用刑法第277條第2項規定,應儘速修法才對。
判決指出,38歲黃男開貨車為業,36歲的黃妻是家管,育有兩子、一女,因5歲女兒時常有隨地便溺習慣,屢次教導均未改善,竟罔顧父女之情,長達一個多月時間密集凌虐女兒,黃男多次凌虐時,媽媽、哥哥均在場目擊。
2017年11月初,黃男因女兒隨地大小便,在桃園市桃園區美光街住處,持衣架毆打她的頭部,導致女兒頭部挫、擦傷,並結血痂傷害。同年12月2日起至同年12月9日止,黃男在他住處多次持抓癢棒毆打女兒腳部,讓女兒兩小腿有明顯瘀傷。
2017年12月14日和16日晚間,黃男又因女兒哭鬧,在住處又拿衣架、抓癢棒毆打女兒的腳部、背部等處,並以腳踢她的腹部,將她打得遍體麟傷。黃姓女童送醫時,體重僅9公斤,遠低於同年齡孩子的正常體重,嚴重營養不良,急救仍不治。
黃男辯稱,是管教女兒行為,並無凌虐女兒的意圖;黃妻為丈夫求情說,黃男平日下班、假日都有照顧、陪伴小孩,也有花時間教女兒注音和認字,此事件是因丈夫求好心切,才會管教女兒,希望可以輕判,讓他早日回家陪小孩,大兒子則證稱,他知道所有經過,不會因此對爸爸態度改觀。
高院認定,從黃男長達一個多月不斷傷害5歲女兒情形,可以認定已達凌虐程度,且造成她傷重死亡,因此依家暴傷重致死罪判刑,仍維持一審判刑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