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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的「意外死亡」!她車禍身亡 卻是在「10年後」…

車禍意外每天都在街頭上演,但是新竹檢警近日相驗一名婦人遺體,卻罕見的認定是因10年的一場車禍而死於「意外」受到矚目。車禍示意圖,車輛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黃美珠攝)

車禍意外每天都在街頭上演,但是新竹檢警近日相驗一名婦人遺體,卻罕見的認定是因10年的一場車禍而死於「意外」受到矚目。車禍示意圖,車輛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黃美珠攝)

2019/03/08 17:44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離奇!新竹縣64歲范姓婦人10年前的車禍,竟跟她10年後的死亡有關係!檢警相驗遺體和調閱相關資料後,還據以認定她是「意外死亡」!

范姓婦人日前往生,新竹地檢署會同警方相驗確認,她的致命原因跟她10年前的車禍有關!原來當年她走在馬路上,跟一輛自小客車發生事故時,腦部受到重創,曾一度失去生命跡象,搶救後也始終陷入重度昏迷、不曾甦醒過,被認定為植物人長達10年。

她這10年來都在安養院內度過,直到最近才因多重器官衰竭而往生,所以檢警認定她是意外死亡,並非病死或正常老化往生。

相驗檢察官直言,范婦死亡的直接原因固然是多重器官衰竭,但先行原因卻是那場車禍。如果不是因車禍所致的嚴重腦傷,她也不致不省人事地臥床10年,器官功能也不致於比同齡的常人要容易退化和衰敗。

不過,檢方也說,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當年已經達成和解,「意外死亡」的判定,原則上不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關係!

除非范婦家屬舉證說:當年以「重傷害」所請求的損害賠償金,明顯少於如今可改以「死亡」這個新事實所據以的,2種不同名義的損害賠償存在有「價差」的問題,那麼范婦家屬是還有權可以就車禍所致的新損害結果要求賠償,但僅限在舊、新2損害結果的損害價差範圍內求償。

檢方直言,當年跟范婦發生車禍的駕駛人早在2012年就已經先往生除戶。而范婦子女在檢察官基於職權,告知他們的相關權益後,也顯得相當明理、平靜接收事實。

至於新竹縣政府雖然開辦有縣民意外險,不幸因意外死亡的縣民家屬可獲理賠30萬元。但是縣府社會處說,這個縣民意外險是在2011年7月開辦的,給付要件之一就是「事故」發生的時間點必須在開辦後才會受理,不是以「死亡」發生的時間點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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