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腳踏車摔碰水溝蓋摔傷 男獲國賠617萬
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水溝蓋格柵板合格,但板與板間縫隙太大、造成騎士摔傷獲國賠6百多萬。(記者楊政郡翻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41歲鄭男於2015年6月在中市龍井區遊園北路,騎乘自行車,因橫跨道路一整排格柵板水溝蓋,板與板間的縫隙太大,車前輪陷入後,鄭男因運動慣性往前摔飛,傷及3、4節脊椎,法官認定終身無法工作,判台中市政府須賠償617萬元。
判決書指出,2015年6月2日晚間9時許,鄭男騎自行車經龍井區遊園北路,在該處土地公廟一個右轉後,道路上出現橫跨道路的一條水溝,水溝上有格柵板水溝蓋,而隔柵板雖屬合格,格柵寬度不得超過3公分,且有垂直格柵,所以一般自行車輪該壓過去是有支撐不會陷入。
但是隔柵板與板之間的空隙卻太寬,導致鄭男自行車前車輪陷入後,半個輪胎陷入水溝,因運動慣性,人則往前摔飛,嚴重摔傷,導致傷及3、4節脊椎,這是屬與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的缺失,市府需負國賠責任。
該案審酌鄭男經鑑定,失能等級屬於第二級,沒有輔具下可自行行走,但步幅小,速度緩慢、耐力差,另在輔具協助下自行完成餵食、盥洗及洗澡,穿脫衣服有困難,小便可自理,大便需他人輔助。
鄭男自述男性生殖能力喪失!黃姓醫師出庭作證,她認為鄭某的失能狀況屬二級,但如果要論工作能力是「零」,不論是需要靠手、腳或身體移動的工作鄭某都有困難,鑑定完全未提到生殖能力,請求勞動力減損應允許。
法官審酌鄭男為雙學士畢業,頓失工作能力,簡單生活還能自理,還能出國旅遊,出院後的看護費用不應允許。
而市府認為原告向勞動部已請領傷病給付34萬9325元應扣除,但請領傷病給付是原告投保勞保的權益,與市府疏失造成他人傷害的國賠無關,不需扣除,合計市府仍需賠償6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