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迷路誤信惡狼 遭拐到貨櫃屋性侵3天
張姓男子在斗南火車站,見到20多歲的迷路女小美(化名),謊稱要帶她到警局,卻把小美拐到他在農地旁的貨櫃屋內,3天內4度強行性侵。貨櫃屋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6年間,年逾60歲、有2度性侵身心障礙女記錄的張姓男子,在雲林斗南火車站,見到20多歲的迷路女小美(化名),謊稱要帶她到警局,卻把小美拐到他在農地旁的貨櫃屋內,3天內4度強行性侵,台南高分院去年依強制性交4罪判張男9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據了解,2016年1月16日,小美與母親吵架,因而負氣離家,想外出隨意走走,獨自搭火車前往斗南火車站,當時她身上僅有98元,手機為易付卡沒有錢,僅能接聽無法撥出,下車後漫無目的,且已深夜凌晨時分,又下雨,在迷路情形下遇到張男。
由於張男假意關心,並欺騙說要帶她至警察局,小美誤認對方是好心人,因而跟隨張男行動,卻被拐到張男住處貨櫃屋內。
小美因櫃屋地處偏僻,在森林、郊外、農田圍繞中,沒有地址,人生地不熟,加上張男出言威脅,甚至曾因喝酒後情緒不穩揮舞鐮刀,還將她反鎖貨櫃屋中,且她也有輕度身心障礙(張男不知情),縱有機會求援也不敢求助,從2016年1月17日凌晨至19日為止,慘遭張男4度強行性侵得逞。
張男事後否認犯行,辯稱小美是「歡喜甘願的」,因小美去公園看到有人帶小孩覺得可愛,「叫我跟她生一個小孩,沒有違反對方意願」等。
一審雲林地院依4個強制性交罪,判張男12年徒刑,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張男之前2次性侵記錄,是明知被害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且使用強暴脅迫等高度強制力手段,他在本案中雖有使用身體壓制,但沒有其他強制手段,在犯罪情節及強度上較為平緩,所犯4罪的罪質相同,被害人僅有一人,認為他尚非屬惡性重大、萬不可饒恕者,改判9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