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水災代位求償!水上鄉公所告嘉義市府 遭法院駁回
去年823水災造成嘉義市重慶二街、六街積淹水。(資料照)
〔記者丁偉杰、林宜樟/嘉義報導〕去年823水災造成嘉義縣水上鄉下寮村鴿溪寮周邊區域淹水達50公分,受災戶歸究淹水原因為嘉義市政府為防止轄內紅瓦里重慶二街一帶淹水,以抽水馬達抽起雨污水並不當排水致災,水上鄉公所取得50戶災民受讓債權委託「代位求償」,向嘉義市政府提告損害賠償金93萬9590元,嘉義地院今天審理後,認為受災戶將其損害賠償「債權」讓與水上鄉公所,適法性有問題,且若因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過失,應屬國賠,駁回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水上鄉長劉敬祥對此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議是否上訴。
水上鄉公所認為,鴿溪寮周邊區域多年來即使遇全國性豪大雨,從未成災淹水,去年823原僅略有積水,因嘉義市政府以抽水馬達抽起紅瓦里雨污水並不當排水,導致鴿溪寮周邊區域淹水,市府對受災戶損害請求置之不理,於是由公所開說明會,受災戶將其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公所提告,待求償後再按法院判賠金額,分別給予受災戶。
嘉義市政府則主張,當日為降低重慶二街、六街一帶積水,啟動抽水機將積水排往無人居住的農田及道路側溝,鴿溪寮屬易淹水區域,823降雨量超過當地治水防洪標準,當地淹水與市府抽排雨污水,並無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認為,水上鄉公所與受災戶的法律關係,應係訴訟信託,而非債權讓與,公所請求市府給付損害賠償,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如若因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過失,應屬國賠,公所應先以書面向市府請求,公所未依此程序即逕行訴訟,屬不合程式,因而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