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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誤當「小王」 被情婦告性侵法官還他清白

張男誤當小王、主動分手後還被告。示意圖(資料照)

張男誤當小王、主動分手後還被告。示意圖(資料照)

2019/02/19 10:5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張男與其他搬家工人幫「婉菁」(化名,中國籍配偶)搬家後,被控在床上性侵她,法官審理發現兩人早有同居行為,曾是男女朋友,當天讓張男睡到天亮,還買早餐回來給她吃,甚至還打鑰匙給張男,讓他來去自如,完全不像性侵,法官還張男清白,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據「婉菁」指控,張男在2017年9月3日當天,與其他搬家工人,協助她從台中市中華路搬家到育才街,搬完後其他人離開,張說很累要在床上休息,她拒絕,但張還是直接躺上床,當晚6時許,張就硬騎到她身上,強制壓住她,脫去她的長褲,她激烈反抗,但仍被性侵得逞。

張男坦承兩人發生性行為,但否認性侵,辯稱他們是男女朋友,但他發現「婉菁」是有夫之婦後主動要分手,寫了兩封信談及心情及分手之事,並不是因性侵要道歉,給「婉菁」金錢,是基於給女朋友零花錢,不是賠償金。

法官審理發現,綜觀「婉菁」歷次證述,一開始說案發當日才認識被告,聽到證人戊的證述後,才承認案發前是與被告同居在中華路租屋處,且有2、3次性行為。

另「婉菁」警詢供稱,當天對她性侵後就叫張離開,但審理中改稱,性侵後張有到廁所沖洗,有在我租屋處過夜,隔天早上買早餐給她吃,若張確有強制性侵行為,怎能容忍張還睡到天亮,且享用被告買回來的早餐,甚且隔天,被告向「婉菁」要求複製配用她新房子育才街租屋處的大門及樓梯間鑰匙,竟未拒絕即加以應允,均有違常情。

法官審酌張男在案發前後,兩封給「婉菁」信件,藍色原子筆書信中,表達對不起「婉菁」,寫到「其心很痛」、「我會祝福你們,我心不變,我會等你回來5樓的地方」等有關分手心痛及祝福的語句。另黑色原子筆書寫信中,無道歉字句,都是開導「婉菁」,寫到「活著就懸吊在最深的希望和最深的痛苦之間互搖擺。人既然活著就面臨非常多的選擇,但最終成什麼樣,卻是看自己的決定。」等關於開導「婉菁」的語句,也勸她要接受丈夫的過失。辯護人解釋,這些是張發現「婉菁」是有配偶之人後,必須與其分手而寫的書信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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