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在妳家附近租屋監視 徵信調查員洩密判刑3月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鄭姓徵信調查員與某家徵信社簽訂承攬契約,負責調查楊姓人妻行蹤,但他因與徵信社有薪資糾紛,竟告知楊女:「你已經被徵信社調查、機車上有裝追蹤器、徵信社在你家附近租屋監視」等內容,並索取8萬元費用,導致徵信社賠償楊夫6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背信罪,判鄭男3個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鄭男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2日為止,與一家徵信社締結承攬契約,負責替該徵信社辦理行蹤調查、蒐證錄影、跟蹤、照相和錄影等工作,應有保守營業秘密義務。
2017年1月間,他參與一件調查楊姓人妻行蹤案時,因與徵信社有薪資糾紛,竟於同年3月間,在士林夜市內告知楊女,徵信社已在她的機車裝設追蹤器,另在她住處附近租屋進行監視,並依此索取8萬元費用。
法官審理認為,鄭男既受徵信社委託對楊女進行蒐證調查,不論雙方委託關係是否仍存續,均不得將徵信調查一事告知被調查對象,且他告知被調查者已遭徵信社鎖定、裝設追蹤器、租屋進行監視等,屬於工商秘密。
法官認為,鄭男所為觸犯背信及洩漏業務祕密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背信罪,考量他自始坦承犯行,並與徵信社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佳,但因徵信社必須賠償楊夫60萬元,受損程度非輕,判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