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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芳一警誆嫌犯可吃案 貪20萬判刑8年定讞

    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前員警林瑞添被判8年徒刑。(資料照)

    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前員警林瑞添被判8年徒刑。(資料照)

    2019/01/21 12:5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前員警林瑞添,7年前偵辦魏姓男子涉犯兒少法,竟以「我跟檢察官很熟」,向魏詐取20萬元現金,但魏仍被起訴,還繼續騙說:「起訴又不一定會被判刑」,直到魏被判刑6月確定,憤而抖出林的貪污惡行;林一審被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起訴書指出,45歲林瑞添7年前在瑞芳警備隊支援偵查隊擔任偵查佐期間,協辦魏男涉兒少性交易案,竟私下聯絡魏,要求魏到他基隆市暖暖住處找他,碰面後說「你已被盯上」,要求100萬元擺平,討價還價後魏同意付20萬元。

    林為了取信魏,撒謊說他要給隊長好處,隊長就不會繼續追查此案下去,且他和檢察官很熟。魏開車載林去銀行領出20萬元現金,面交給林;林當天即致電魏說「都已經處理好了」。

    不料3個月後,魏仍被檢察官起訴,魏打電話質問林:「不是說都處理好了?怎麼我還被起訴!」林竟回稱:「起訴又不一定會被判刑」 ,直到魏被法院判刑6月確定,魏才知被騙,憤而抖出林。

    基隆地院一審認為收錢過程不合理,只有魏男單一證人指證,證據不足,判處無罪;但二審採信魏男車上行車紀錄器所錄下的林、魏一起赴銀行領錢、在車上點鈔、交錢的對話,改判林有罪,判刑8年;林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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