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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假車禍阻撓鄰居通行 婦人被控強制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認為,游婦言行未構成「強暴、脅迫」,維持無罪確定。(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認為,游婦言行未構成「強暴、脅迫」,維持無罪確定。(資料照)

2018/12/31 17:0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游姓婦人與鄰居相處不睦,甚而興訟互告,見鄰居騎機車外出,她跑到路口處,假裝跌倒並大聲哀嚎,指控鄰居騎機車撞倒她,之後,又把菜籃子置於路口,讓鄰居無法通行,只能無奈停留於現場,檢方依強制罪起訴,法院卻認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強暴、脅迫」,游婦雖妨害他人的通行權,卻沒有暴力行為,也沒有「打死你」等威脅之語,不構成強制罪,據此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游婦於2017年7月17日傍晚,見鄰居騎機車出門,她突然走到路口,刻意向前跌倒並大聲哀嚎,指控鄰居機車撞倒她,鄰居停車滯留現場,游婦又拿一個籃子,放置於路口處,鄰居只好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將游婦移送法辦,彰化地檢署認定游婦製造假車禍,妨害鄰居行使通行權,依強制罪嫌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游婦辯稱,她沒有說不讓鄰居通過,搬籃子擋在路口,是她有椎間盤突出的舊疾,搬籃子坐著,等候警察到場,一審認為,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監視器畫面卻顯示,游婦沒有肢體暴力行為,也沒有口出加害威脅之語。

法官認為,游婦單純站立或蹲坐在馬路中央的行為,不構成「強暴、脅迫」,另外,搬籃子放在路口,可能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但也不屬於「強暴、脅迫」,據此判決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並指游婦製造假車禍,讓鄰居畏懼刑事責任而被迫滯留現場,假車禍就是一種脅迫,不過,二審見解與一審相似,認為游婦言行仍未構成「強暴、脅迫」,維持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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