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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15歲少女吸毒後愛愛 男允給錢未付吃官司

宜蘭地方法院外觀。(資料照)

宜蘭地方法院外觀。(資料照)

2018/12/27 16:18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林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江姓男子相約15歲少女小花(化名)到汽車旅館吸毒,但林、江兩人見小花精神恍惚,與小花發生多次性行為,林男還允諾給5000元補償,小花事後登門討錢被拒提告,宜蘭地方法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施用毒品部分則處7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期4年5個月,至於江男,性侵部分檢方不起訴,毒品則判10個月徒刑。

21歲林男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地方法院判刑2年,2016年9月才服刑期滿出獄。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17日晚間,林男邀約小花到他頭城鎮住處喝酒,兩人酒過三巡後討論起K他命及咖啡包,事後撥電話給江男,由江男開車載兩人共赴汽車旅館吸毒。

3人在旅館先吸食搖頭丸後再吸K他命;小花指控,當時3人搖得正嗨,林男卻突然將她衣服脫掉,雖然大聲喝斥「不要亂來」、「走開」,但因施用毒品,雙手無力反抗。

林男見小花精神恍惚,在床上強壓小花雙手,硬上4次得逞,完事後林向小花說「江男也要」,隨即由江男與小花性交2次。

事後林男承諾給小花5000元做生活費,但事隔1週,林男避不見面,夥同好友登門討錢未果,最後報警提告。

小花指控,5000元不是性交易代價,而是林男給的承諾。但林男反擊,指當晚只和小花做了1次,第2次因翹不起來,要進去也沒辦法就放棄,否認趁小花無力時硬上。

林男辯護律師也稱,小花當時雖有說不要,但過程並未反抗,甚至還幫林男口交,「假如小花不願意,不可能幫他口交才對」,且事後還表示若給5000元就可以船過水無痕,與性侵被害人反應迥異,顯見林男並未違反小花意願而發生性關係。

但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小花當時已明確表示「不要」,並以手腳掙扎反抗,但仍被林男無視,明顯違反小花意願,造成小花身心受創嚴重。

事後林男與小花和解,但在地院審理時否認犯行,承審法官認為林男態度不佳,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徒刑,毒品部分則依對未成年轉讓3級毒品罪,判刑7個月,合併應執行徒刑4年5個月。

至於江男則依對未成年轉讓2級毒品罪,處10月有期徒刑,其對小花性侵部分,則在地檢署以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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