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點「酒駕」挨告 遠航機師被解僱、判賠公司64萬元
差點「酒駕」挨告,遠航機師被解僱、判賠公司64萬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東航空機師葉興富,去年執行飛行任務前,被測到酒測值高達0.52毫克,嚴重超標民航法訂定標準4倍多,隨即被停飛、解僱開除,並索賠2063萬,一審認定,就「賠償旅客」、「調派其他機師」等3部分判葉須賠償64萬餘元,葉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判葉男敗訴,須賠償64萬多元確定。
遠航提告指稱,葉興富違規告成財產損害,包括班機延誤費用、調派其他機師接手所須之交通費、賠償旅客等,至於非財產損害,遠航認定葉男酒駕導致公司受有一定程度名譽損失,財產與非財產損害相加後共索賠2000萬元;另就葉男訓練費用、已受領生活津貼等,也一併索賠,共2063萬多元。
葉興富雖承認飲酒,但辯稱經過休息後已清醒,而且假使明知會被酒測,大可臨時以身體不適為由請假、請公司改派他人代理,豈有主動接受酒測理由,此外,飲酒時間已合乎公司規定,只是年紀關係,導致體內代謝酒精速度不如以往。
葉男也辯稱,當天雖酒測值仍超標,但還未執行飛航作業,遭辭退機師並提告求償均於法不合;另外,有關媒體報導他酒駕一事,並非他散佈,且航空公司是否因此損及商譽、仍難定論,因無請求駁回原告訴訟。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葉男酒測值確實超標4倍多,已嚴重危及飛航安全,他雖辯稱「代謝能力較差」所致,仍未被採信,且難以認同他處於完全清醒狀態。
北院也指出,機師一旦在飛航前被檢測出酒測超標,即屬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而葉男身為飛航機師、擔任正駕駛兼機長,飛航安全繫於一身,若當日執行飛行作業,無非置全體機組員與乘客的生命安全於高度風險中,因此認定葉男須負起賠償責任,遭辭退機師一職並未違法。
至於應賠償金額,北院認為,遠航就財產與非財產部分的求償均無理由,但認定葉男須就「尚未服務月數結算其離職賠償金額」、「賠償旅客」與「調派其他機師」等3部分負起賠償責任,判蔡須賠64萬1316元。
葉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為,遠航和葉男訂定最低服務年限五年的約定,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也須就調度其他機師、賠償航班受延誤的旅客損失,今判決駁回葉的上訴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