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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僑生虐殺貓被退學 法院發回更審

前台大澳門籍學生陳皓揚(左)犯下兩度虐殺貓咪,遭台大勒令退學,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資料照)

前台大澳門籍學生陳皓揚(左)犯下兩度虐殺貓咪,遭台大勒令退學,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資料照)

2018/12/06 20:0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大澳門籍學生陳皓揚犯下兩度虐殺貓咪,遭台大勒令退學,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審判他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依學位授予法等規定,陳在前年6月已修畢應修學分且成績合格,似屬於已畢業的學生,卻於前年8月遭退學,今以原審未查明他是否為在校學生身分,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

台大學生陳皓揚被控於2015年12月28日,在台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引起社會關注。

台大學生獎懲委員會懲處認為,陳皓揚的行為乃故意殺害貓咪,違反動物保護法,原本應勒令退學,但審酌陳男坦承犯行、有悔意,將他記大過2次、小過2次的處分,須受學生心理輔導中心專案輔導。

沒想到陳皓揚在同年8月2日再度虐殺台北市文山區某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並將貓的遺體載往新店溪棄屍,獎懲會再度開會做出決議,認定陳皓揚故意犯法,惡性重大,並「損害校譽至深且鉅」,因此依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規定,將陳勒令退學。

陳皓揚不服退學處分,提起申訴及訴願均遭駁回,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皓揚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是高級知識分子,更應深知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但他竟先後兩次殘害貓隻,陳男的行為除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也損害台大的名譽;校方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陳皓揚退學,於法有據,判陳敗訴。陳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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