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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酒測未全程錄影 法官判騎士免罰

法官認為,警方於酒測時未全程錄影,舉發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示意圖,圖中人物非新聞當事人。(記者彭健禮翻攝)

法官認為,警方於酒測時未全程錄影,舉發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示意圖,圖中人物非新聞當事人。(記者彭健禮翻攝)

2018/11/30 17:0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王姓男子,騎機車與行人發生碰撞,對方傷重不治,警方測出他的酒精呼氣值為0.15mg/l,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並開單告發;檢察官偵查認為王男的酒測值低,非肇事原因,裁定不起訴,但他仍被罰款9萬元及吊銷駕照,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警方於酒測時未全程錄影,舉發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去年10月22日晚間6點52分,騎機車行經苑裡鎮公所前,擦撞穿越馬路的行人鄭姓男子,鄭男受傷送醫。警方到場處理,測得王男酒精呼氣值為0.15mg/l,因肇事致人受傷,除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也依交通法規開單告發。

鄭男被送醫多日後不治,但檢察官偵查,認為王男的酒測值低,非肇事原因,裁定不起訴處分。但王男於2014年曾因酒駕被罰,5年內2度酒駕,被監理站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王男主張,他的酒測值約0.15mg/l,屬警方應實施勸導的範圍,且撞死行人的肇事責任並不在他,請求勘驗酒測錄影證明是否符合酒測全程錄影的要件,並訴請撤銷處分。

新竹區監理所則反駁,王男酒測值雖未逾每公升0.02毫克的寬容值,但肇事致人死亡,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仍適用行政罰法。

法官調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實施酒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但要求舉發的員警提供全程錄影光碟以供檢視酒測過程,但員警表示當時處理車禍,所以沒有酒測過程的錄影光碟。

法官認為,員警酒測時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影存證,不論酒測值是否在正確合法的操作下所取證,未全程連續錄影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舉發程序有重大瑕疵,而足以影響原處分的合法性,王男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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