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公害案 判中石化敗訴定讞,理由是…
台南戴奧辛公害污染案今宣判,自救會律師團聽判後示「大部分滿意,但有些許遺憾」。(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纏訟10年的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污染案,最高法院今駁回絕大多數的上訴,中石化應賠償400多人共1.8億元定讞,經濟部確定免賠;判決理由指出,國營事業在經營上,與一般民營企業並無二致,不屬經濟部的管理範圍,經濟部對這件戴奧辛事件的發生、擴大或怠於整治,並沒有法定的義務,也不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經濟部不須負國賠責任。
最高院認為,二審認定應減輕居民對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只須證明血液中殘留的高濃度戴奧辛,與中石化的不法行為之間,有「相當合理程度的蓋然性」,即已盡到居民的舉證責任,這項認定獲最高院認同。
判決指出,多位被害人體內因高濃度戴奧辛而患癌症、糖尿病,尚未罹病者也因超出人體合理忍受度的戴奧辛濃度,患病風險大於正常人,心理上也要承受擔心患病的驚恐,或遺傳給下一代,健康權受到侵害;憲法第15條的生存權,屬人格法益,內涵包括合宜的居住品質,住宅週邊環境應具備不危害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等免於恐懼的條件,超過合理忍耐限度,就構成不法侵害人格權。
請求權時效方面,最高院認為二審的認定符合法律,中石化的侵權行為是連續發生,對被害人的損害須長期累積,才會顯現侵害的結果,被害人在收到戴奧辛檢驗報告後,才知道健康受損,因此2008年才提告時,2年的短期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環境公害往往須有害物質經長期累積才會顯現,只有損害顯現時,或此事公告週知時,才開始起算10年的長期時效,環保署是在2004年才公告整治場址,附近居民才知情,因此時效尚未消滅。
被害人從2005年7月,由經濟部協助台南市政府辦理健康照護計劃,按月領取慰問金補助,但這是政府的人道關懷,是社會救助性質,二審認為這不能用來減輕中石化的賠償責任,不應從中扣除賠償金額,最高院也認為這樣判是對的。
至於廢棄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的部分,一是其中5人在二審時,才追加請求共52萬元,擴張請求時是否未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尚有待釐清;二是44位被害人或家屬,各請求5萬至35萬元的醫療費,一共600多萬元,二審認為被害人在照護計劃中已領取醫療補助,當事人未實際支付醫療費,不得請求此部分的賠償金,卻又判中石化應給付醫療費,判決矛盾,欠缺理由,因此發回更審。
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污染案今日定讞,但居民及中石化皆對結果不滿。(記者邱灝唐翻攝)
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公害求償案,最高法院今判中石化需賠1.8億元定讞。圖右起為自救會會長林吉進、戴奧辛濃度高達951的楊茵鈁、90歲阿嬤邱未。(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