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老公外遇 婦人收驚被誆誘下體點痣
賴男問事間,得知婦人的老公有外遇,誆稱以硃砂筆在下體點痣可以改運,婦人為保住婚姻,讓賴男得逞。(情境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35歲婦人因車禍,到66歲賴姓男子經營的擇日館收驚,賴男於問事間,得知婦人的老公有外遇,竟誆稱以硃砂筆在下體點痣可以改運;婦人為保住婚姻,聽從指示,讓賴男得逞。法官認為,賴男利用被害人徬徨無助,以宗教或迷信等手段引誘,壓制被害人的理性思考空間,形同違反被害人意願,依強制猥褻罪判處賴男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日折算1千元。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賴男在苗栗縣經營擇日館,以看風水、捻米掛、改運為業。被害婦人因於去年12月29日上午發生車禍,遂於當天晚上8點左右,前往該家擇日館收驚;賴男於問事過程中,得知婦人的老公有外遇,且當天上午婦人也因此心神不寧,發生車禍。
賴男感受到婦人的心情十分沮喪,竟向婦人誆稱,可以透過點痣改運,但要婦人向神明發誓不可告訴第三者;婦人為了保住婚姻,聽從指示,隨賴男進入擇日館後方廚房,讓賴男以毛筆沾硃砂,在她的下體點痣。
完事後,賴男稱「還需多次點痣」,積極邀婦人約下一次到「外面」作法,婦人察覺有異,離開後報警處理。賴男坦言有以硃砂筆幫婦人在下體點痣,但強調都是出於婦人自願,沒有強迫。
但法官指出,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或第224條規定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
法官認為,賴男趁被害婦人遭逢感情挫折,處於徬徨無助、意思決定自主能力薄弱之際,以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壓制被害婦人的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決定,即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