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政治獻金法挨罰30萬 蔡適應抗罰敗訴
立法委員蔡適應前年參選立委時,收受政治獻金卻未查證有7家公司不符捐贈資格,被裁罰30萬元,並沒入50萬元獻金;蔡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定監院開罰有據,判蔡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法委員蔡適應前年參選立委時,收受7家公司的政治獻金共50萬元,卻未查證這7家公司不符捐贈資格,也未將獻金返還業者、或上繳監察院,被監察院裁罰30萬元、並沒入50萬元獻金;蔡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定監院開罰有據,判蔡敗訴。可上訴。
北高行法院判決指出,蔡適應在2016年立委選舉時,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7公司捐贈政治獻金共50萬元,這7家公司中,一家保全公司捐贈時,與新北巿政府、國防部各有勞務類巨額採購契約,且尚處於履約期間,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另6家則是在捐贈時的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顯示為虧損狀態,依法也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判決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受不得捐贈對象的捐贈,應在1個月內返還給捐贈者;若不能返還,則應在2個月內繳交監察院繳入國庫,認定蔡確實違反規定;且蔡適應已多次競選,對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應有所了解。
法院指出,蔡取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權利,就負有查證、返還或繳庫的義務,蔡只用口頭電話詢問捐贈者,未利用經濟部、內政部提供的查詢網站查證,或另以書面查詢,有其過失,因此認定監院開罰有理,開罰金額也未違反比例原則,判蔡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