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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獻身上百次 妙齡小三為仍被認定106個相姦罪

綽號VIVI的北市女子,遭法官認定接受有婦之夫包養,依106個相姦罪,定合併依執行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資料照)

綽號VIVI的北市女子,遭法官認定接受有婦之夫包養,依106個相姦罪,定合併依執行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資料照)

2018/11/20 11:5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綽號VIVI的北市女子,遭控獻身有婦之夫上百次,挨告妨害家庭。但VIVI在法院審理時否認不軌,會接受男方匯款也只是基於朋友間幫忙;不過,士林地院傳訊男方作證,證詞卻狠狠打臉VIVI,因而認定VIVI接受包養,日前依106個相姦罪,定合併依執行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仍可上訴。

事實上,本案VIVI曾有過一段婚姻,並生下一女,女兒在她離婚後由公婆撫養;但她前年12月31日遭元配發現通姦丈夫,被依法起訴。

VIVI在法院審理時解釋,約莫7年前在網路上認識男方,直到對方打電話給她、告知已與元配分居,她才知道男方有婚姻關係;至於為何接受匯款?VIVI說,「就是像朋友一樣的幫忙,在她需要幫忙時,就會請男方幫忙」,每次最少給1、2萬元港幣,最多給4萬元,「這些錢都是男方沒有任何理由贈送給我的」,她同時辯,我們不曾發生過性關係。

但男方到庭作證時卻打臉VIVI表示,兩人2010年認識時,VIVI就知道他已婚;面對法官詢問,「你從何時開始包養被告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男方回想後說,大約自2012年下半年開始,比較有真正的性行為,扣掉生理期來的那一次,每個月大約3次,前後大約200次,除刷卡外,也會以現金或住宿卷方式付款。

面對法官再問,為何特別帶VIVI赴香港開戶?男方解釋,因為本身有資金在香港,才會順便帶VIVI前往開戶,好固定每月匯款2萬港幣包養;法官繼續追問,海外開戶是否要逃避或躲避被別人發現你們之間的關係?男方回稱,雖未多想,但在境外匯款,總是比較安全一點。

法官最後依據男方證詞,認定VIVI確實接受包養,並通姦106次,每次處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刑為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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