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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火案辜仲諒改判3年6月 高檢署上訴三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見圖)在「紅火案」中損害中信金控的利益,9月12日改判3年6月徒刑;律師已言明要上訴求清白,高檢署也已上訴最高法院。(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見圖)在「紅火案」中損害中信金控的利益,9月12日改判3年6月徒刑;律師已言明要上訴求清白,高檢署也已上訴最高法院。(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8/10/15 16:25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紅火案」纏訟11年,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損害中信金控的利益,考量他一度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且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今年9月12日依金融控股法之共同背信罪,改判3年6月徒刑;高檢署認為,更一審判決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違背法令,已上訴最高法院。

    辜仲諒的律師在更一審耹判時,得知辜被改判3年6月徒刑,也強調辜仲諒一定會繼續上訴,爭取自己的清白。

    更一審判決指出,本案是重大矚目財產犯罪,在公司治理具指標意義;辜仲諒案發時身兼中信金副董事長、中信銀董事長,為知名銀行家,更應具高度職業道德,卻利用前妹婿、時任中信金控法人金融執行長陳俊哲所控制的紙上公司「紅火」,承接結構債套利,利用紅火,遮斷應歸屬中信金控的獲利。

    辜仲諒律師團則聲明指出,感謝更審確認辜仲諒並無檢方所指控的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行為,但對辜仲諒被依背信罪判有罪的部分表示遺憾,辜仲諒將上訴爭取清白。中信金也強調,判決結果確認公司的確未因紅火案遭受損失;目前與此案有關的當事人,均非金控或銀行的董事、經理人,判決結果對營運沒有影響。

    檢方起訴認定,2006年辜仲諒與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的計畫,炒作連結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並以陳俊哲控制的紙上公司「紅火」承接贖回結構債,獲取不法利益3047多萬美元(約10億餘新台幣)。陳涉侵占挪用957萬美元(約3億新台幣),因未到案而遭通緝。

    辜的律師團主張,紅火是中信金「特殊目的公司」(SPV),用來移轉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避免已獲准的轉投資生變,且紅火案贖回的獲利也回到中信金,未造成損失。

    更一審認定,辜仲諒雖未實際參與執行,但掌握全局,紅火案已損害中信金利益,且不法利益逾1億元,觸犯法定刑7年以上的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但審酌辜返國投案時一度自白犯罪,先繳回紅火部分獲利957萬美元,其餘獲利2090萬美元也以減資名目匯回中信金,加上適用速審法審理不得逾8年規定,兩度減刑,改判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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