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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不要臉脫褲子」393次 論一罪判罰金3千

女竟在社區中庭開罵,短時間內罵人393次「不要臉脫褲子」,被新北地院判罰金3千元。(記者王定傳攝)

女竟在社區中庭開罵,短時間內罵人393次「不要臉脫褲子」,被新北地院判罰金3千元。(記者王定傳攝)

2018/10/09 19:5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土城區某社區李姓住戶,開會時與劉姓管委會委員產生爭執,被劉女警告要提告,李女竟在社區中庭開罵,當場罵了劉女393次「不要臉脫褲子」,劉女氣憤提告公然侮辱;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李女是在密接時間、地點罵人,各行為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區隔,屬接續犯,只能論一罪,判罰金3千元。

檢警調查,去年4月10日,李、劉2人在社區管委會開會時產生爭執,9天後上午7時許,劉女在社區中庭,當面對李女警告:「我今天晚上就要去提告,妳跟妳老公」,李女聽聞後隨即連珠炮式攻擊辱罵:「不要臉脫褲子」,總計罵了393次。

劉女全程蒐證錄音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李女辯稱不認識對方,更沒有辱罵,錄音檔中不是她的聲音。

不過,法院勘驗錄音內容確認,裡面有位女子口出:「不要臉脫褲子」共393次,且檢察事務官勘驗後也認為這與李女聲音相似,此與劉女指述相符,判定李女確實出言辱罵對方。

法官認為,這句話是指人不知羞恥之意,屬於貶抑人格用語,李女當眾用這句話罵人,足以使聽聞者覺得難堪,對其人格也有貶抑之意,不過,因李女是在密接時間、地點辱罵,各行為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區隔,為接續犯,均屬單純一罪,考量未和解判罰金3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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