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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抓1次還學不乖!偷拍狼再犯被起訴最重恐關3年

    台北地檢署認為吳男涉偷拍罪證明確,考量他毫無自省之能,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認為吳男涉偷拍罪證明確,考量他毫無自省之能,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記者錢利忠攝)

    2018/10/05 14:4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有特殊性癖好的39歲吳姓男子,2年前才在屈臣氏使用針孔密錄器偷拍女顧客裙底風光,被新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拘役40天確定,但他卻不知悔改,再次趁搭捷運時,將針孔綁在右腳鞋帶上,偷錄身材火辣的OL裙底;台北地檢署認為他涉偷拍的罪證明確,考量他毫無自省之能,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今年7月31日晚上7點多,吳男將針孔綁在右腳鞋帶上,在北捷忠孝新生站開往市政府站的車廂內,伺機找尋下手目標,他見穿著裙裝的OL身材火辣,緩步移動至OL身旁後,鬼祟地伸出右腳朝OL裙底偷拍。

    由於他靠近OL的舉止太過刻意,引起OL的防備,OL低頭一看才發覺吳男的右腳上竟裝有針孔,當列車抵達市政府站後,OL立即向警方報案提告;吳男擔心再次惹上妨害秘密官司,竟還趁警詢時偷偷刪除照片。

    檢方認為,吳男之前才因犯下偷拍案被判拘役40日確定,此次又故態復萌,顯見毫無自省之能,亦無悔改之意,考量他被警方詢問時還偷偷刪除照片卸責,認定他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依北檢所起訴的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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