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死刑犯湯景華暫逃死 被害人律師這麼說
湯景華縱火案的被害人家屬湯男的委任律師謝智潔。(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51歲男子湯景華,前年3月到與他有官司糾紛的翁姓男子住處縱火洩憤,造成翁家一家6口葬生火窟,一、二審皆判死刑,最高法院今以二審未做精神鑑定等理由,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翁男的委任律師謝智潔表示,湯景華的精神官能病史是十幾年前的事,已多年未就診,最高法院這樣判恐怕是開了惡例,「是不是往後對於有精神病史的嫌犯,都要做精神鑑定?」
翁男案發時正在服役,未在家而逃過火劫,舉家只剩他一人。謝智潔說她今天稍早已透過助理,將判決結果告知翁男,翁男已經知道案子還沒定讞。
謝智潔對於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感到很遺憾,她認為此案事證很明確,雖然湯景華不認罪,認為自己沒做過這件事,但由於事證太明確,致使辯護律師只能做有罪答辯,認為湯景華有縱火。
最高法院以二審未對有精神官能症病史的湯景華做精神鑑定為由,發回更審,謝智潔指出,二審知道湯景華有精神官能症病史,也有調閱相關的就診資料,合議審酌之後認為不需要鑑定,理由是這段病史距案發時間點已逾10年,期間沒有任何就醫紀錄,這在二審就都已斟酌過了。
謝智潔說,湯景華二審的辯護律師團並未爭執湯景華的精神狀況,三審的辯護律師也沒聲請調查湯的精神狀態,也就是連辯護律師都認為湯景華的精神沒有任何問題;更何況湯景華案發後就被收押至今,他在監所對自己的身體狀況也有諸多抱怨,看過多次監所的醫生,監所醫師也沒認為他有精神問題。
謝智潔認為,最高法院開了惡例,凡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過去只要有一絲絲到精神科就診的病史紀錄,無論案情和犯罪事實如何,都要求下級法院要做精神鑑定,不鑑定的判決上訴到了最高法院,就是判不及格;刑事案件的鑑定費用都是國家出錢,不是不能花這些錢,而是要審酌考量必要性,最高法院此判決形同要求下級審一律要做鑑定,很不合理也會浪費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