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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合法通知」只寫「刑案調查」 遭內政部打臉

吳姓女子認為警方違反刑訴法,內政部回信道歉。(記者王捷翻攝)

吳姓女子認為警方違反刑訴法,內政部回信道歉。(記者王捷翻攝)

2018/09/05 00:3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警方調查刑案時,會送出通知書要嫌疑人、證人到分局做筆錄,依據刑事訴訟法71條之1規定,為顧及民眾的法律防禦權,通知書應該載明案由,不過台南警分局可能為了省事,在通知書上僅寫「刑案調查」,讓當事人不滿稱「難道警察可以調查民事案件?」分局澄清合法,不曉得案由可以打電話查詢,直到民眾檢舉到內政部,才獲得回信道歉。

吳姓女房仲,在上個月收到警分局的通知書,但通知書上的案由只寫「刑案調查」,讓他根本不知道涉嫌什麼「刑案」。友人得知後稱,現在這麼多詐騙集團冒充假警察來騙人,警方在製作通知書時不得不謹慎,並必須符合刑訴法,否則會讓民眾對警方喪失信心。

不過當時警方回應吳女,通知書上留有承辦人電話,且「刑事調查」也是一種案由,民眾可以向分局求證,這讓吳女相當不滿,她認為如果打電話就能求證,為何不一開始就將案由白紙黑字註明,因此投訴到內政部信箱。

內政部這個月回信給吳女,認為警方應該要符合刑訴法71之1條規定,傳喚、通知嫌犯、證人時,應該註明個人資料案由與應訊時間、地點,保護民眾法律緘默權與防禦權,並坦承造成吳女不便深感歉意,警分局則回應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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