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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擊要犯張錫銘拚假釋 自認被「白關一年」

張錫銘符合假釋條件,但是他認為他被羈押一年多,只能折抵60多天,不公平。(資料照)

張錫銘符合假釋條件,但是他認為他被羈押一年多,只能折抵60多天,不公平。(資料照)

2018/08/17 21:4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昔日槍擊要犯張錫銘被判處無期徒刑,在台南監獄服刑10年多,今年申請假釋未獲准,他於6月向院檢聲明異議,質疑有期徒刑者,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無期徒刑者要羈押超過一年,多出來的天數才可折抵?這侵害到他申請假釋的權益,他被羈押400多天來豈不是被白關?但台南高分院認為,這是刑法77條規定,立法目的在無期、有期上有不同處法標準,符合公平原則。

年過半百的張錫銘,犯下共同殺人、擄人勒贖案,判處無期徒刑,在審理、偵查期間,張錫銘被羈押607天,其中180天先行折抵罰金、易服勞役6月,剩下的羈押日期共427天,但依據刑法77條規定,無期徒刑服刑者,羈押天數若超過一年,才能算入執行之期間,讓張錫銘覺得不公平,認為自己被「白關」了一年!

刑法77條經多次修法,主要的3次重要修法,在受刑人口中分為「舊法」、「新法」與「新新法」,舊法與新法的分水嶺在1997年,在1997年以前,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只要服刑超過10年,就可以提出假釋;1997年修法後,無期徒刑則要服滿15年才有假釋資格,而受刑人口中的「新新法」,則是在2005年的修法,改成必須服刑滿25年才可申請假釋。

張錫銘被判了3個無期徒刑,依據刑法51條規定,多個無期徒刑,只要執行其中一個,因此院檢認為,張錫銘最後的犯案時間是在1995年的2月20日,適用受刑人口中的「舊法」,只要服刑滿10年就有假釋機會。

不過,張錫銘認為,刑法77條最後一項規定不公平,有期徒刑者被羈押,可以折抵刑期,只有無期徒刑羈押若超過一年才能折抵,他被羈押了427天,扣掉一年只能折抵62天,影響他假釋的權益。

院檢認為,犯下無期徒刑者惡性、罪行,遠比有期徒刑者還高,立法目的就是要區別兩者,有不同的處罰標準,且刑法第77條歷經數次修法演變,仍保留無期徒刑羈押折抵的規定,並沒有不公平之處,所以駁回張錫銘聲請,台南監獄則指出,張錫銘在獄中表現良好,已申請假釋,等待法務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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