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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10多年 父女親情還值多少...1600元

陳姓老翁離家10多年,晚年病痛纏身難以維持生計,請求女兒扶養,屏東地院認為女兒每月應支付1600元扶養費。(記者李立法攝)

陳姓老翁離家10多年,晚年病痛纏身難以維持生計,請求女兒扶養,屏東地院認為女兒每月應支付1600元扶養費。(記者李立法攝)

2018/08/11 15:0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姓老翁離家10多年,晚年病痛纏身難以維持生計,於是請求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負擔扶養費,但女兒生活清苦,不但要獨自扶養3名子女,還要照顧病母,請求法官免除她扶養父親的義務,法官認為陳女仍須負起扶養義務,但考量陳女家境不佳,判陳女每月支付1600元生活費給父親,可上訴。

70多歲的陳姓老翁主張,他雖然和前妻離婚多年,但曾經照顧女兒至國中時期,他已無工作能力,目前只靠每月中低收入7000多元勉強維持生活,希望女兒能負擔他每月1萬多元的生活費用。

陳女向法官表示,她每月工作收入僅2萬多元,除了照顧母親,還要獨自扶養3名子女,她與父親已失聯10多年,突然出現並要求支付生活費,讓他十分意外,但是她日子也不好過,實無多餘能力負擔父親的生活開銷。

法官認為,依法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陳女無法免除對父親的扶義務,經考量父女生活現況後,陳女每月支付父親1600元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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