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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誇張!圖書館偷吃婦人2塊蛋糕 餓漢辯稱珍惜食物

    張男在圖書館內偷吃別人蛋糕,卻沒想到被害人周女會執意追究。(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張男在圖書館內偷吃別人蛋糕,卻沒想到被害人周女會執意追究。(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2018/08/01 13:3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周姓女子到台中市政府大墩文化中心圖書館借書,順手把吃剩的2塊蛋糕放在桌上,卻被張姓男子偷吃掉,蛋糕盒棄置現場旁,張男卻沒料到,區區110元蛋糕,周女執意追究,不但搜索找張男,還報警怒告張男竊盜罪,法院審理時,張男辯稱他誤認蛋糕盒是要丟棄的垃圾,拿去垃圾桶丟棄時,發現裡面尚有兩塊蛋糕,基於珍惜食物而吃掉,不過,法院不採信,卻又認為蛋糕市價僅110元,周女損失輕微,依竊盜罪判處張男罰金1000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周女去年1月8日下午購買蛋糕5塊,吃得剩下2塊,到大墩文化中心圖書館4樓,順手把咖啡與剩餘蛋糕放在桌子上,暫時離開去查詢書目,不料,返回時卻見蛋糕不翼而飛,附近一位周姓民眾告訴周女,曾見到一位戴著帽子的男人,打開並取走蛋糕盒,在角落處吃掉蛋糕,周女在圖書館內搜尋找到張男,再向中市警局一分局報案。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承認吃掉蛋糕,但他否認竊盜犯意,他宣稱誤認蛋糕盒是垃圾,要把蛋糕盒拿到垃圾桶丟掉,發現裡面尚有2塊蛋糕,他基於珍惜食物之心而吃掉,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2塊蛋糕的包裝仍屬完整,如果張男所言屬實,為何會把蛋糕盒棄置現場旁的矮牆,而不是拿到垃圾桶丟掉?顯示張男偷吃屬實,依竊盜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

    張男上訴二審,仍堅稱沒有偷吃與偷竊犯意,台中高分院仍不採信,卻又認為一審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周女損失的蛋糕市價僅有110元,4萬元與110元相比,量刑尚嫌過重,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罰金1000元,犯罪所得蛋糕2塊宣告沒收,如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價額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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