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捕對警開槍 判刑7年半定讞
通緝犯李俊良朝追捕他的員警開1槍,員警連忙臥倒幸運躲過子彈;一、二審均依殺人未遂罪判李男7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前科累累的男子李俊良,2年前因搶奪、竊盜等案被通緝,遭警方圍捕,李男朝追捕他的員警開1槍,員警連忙臥倒幸運躲過子彈;一、二審均依殺人未遂罪判李男7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入獄多次,2013年假釋出獄,但又犯多起搶奪、竊盜案,被檢方通緝,2016年3月31日,警方根據線報至他躲藏的台中市北區展開圍捕,清晨5點多在育強街與錦祥街口發現他現身,上前表明身分欲逮捕。
李男趁隙轉身拔腿狂奔,穿梭在巷弄間,4名員警緊追在後,李男持隨身手槍朝後方開槍,距離最近的謝姓員警看見他掏槍,即本能地臥倒閃躲,幸運躲過子彈,李男順利逃逸。3週後才被查獲歸案,檢方依照殺人未遂、槍砲、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他。
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有殺人故意,辯稱是槍枝走火,還說槍枝有關保險插在褲頭上,對於自己有沒有開槍「我也沒印象」。
法院根據現場員警證詞,以及彈頭、彈殼、彈匣底板鐵塊等物證,認定李男開槍拒捕,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成立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等罪,二審認為,李男直接挑釁公權力,對社會危害甚鉅,犯罪後辯稱槍枝走火,未見悔意,因此維持一審刑期7年6月;李男上訴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