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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前犯毒品案…更生人開5年計程車遭撤照 怒告中市警局

更生人陳姓男子開了5年計程車,被台中市警局發現他24年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15年,依法撤銷登記證,陳男怒告警局,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警局依法行政,並無錯誤,判他敗訴。示意圖,圖中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更生人陳姓男子開了5年計程車,被台中市警局發現他24年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15年,依法撤銷登記證,陳男怒告警局,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警局依法行政,並無錯誤,判他敗訴。示意圖,圖中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8/07/11 16:5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2012年領得計程車司機職業登記證,去年8月卻被台中市警局發現,他在24年前(1993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15年,依法撤銷登記證,陳男怒告市警局,他宣稱當計程車司機5年半,「比無前科的人更守法律己」,聲明撤銷市警局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限制未再犯罪的更生人,不能當計程車司機的規定似乎太苛,但與人民安全保障相比卻尚屬恰當,台中市警局依法行政,並無錯誤,判決陳男敗訴,可再上訴。

為何陳男開計程車5年半,才發現他有犯罪紀錄?市警局交通大隊綜合組長邱昭勳解釋,早年法院判決書是紙本,沒有電腦化,近年法務部陸續把紙本判決書建檔,輸入刑事資訊系統,陳男在2012年申請登記證,他的判決書尚未建檔,去年8月審驗(俗稱換照),電腦突然顯示他曾觸犯毒品條例(原名肅清煙毒條例),依據交通部的公文,事後才發現犯罪紀錄,應撤銷登記證,市警局據此撤銷陳男登記證,依法行政,並無錯誤。

判決書指出,陳男認為台中市警局撤銷他的登記證,雖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定,曾犯殺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但這條法律違反憲法的工作與平等權,也否定監獄教化功能,任意對有毒品前科的計程車司機貼上「潛在嫌犯」標籤,他觸法是24年前的事,已受刑罰教化,是完全戒毒的「全新之人」,聲明撤銷市警局的處分。

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認定道交罰條例第37條合憲,法律是否有檢討修正必要,是立法機關權責,台中市警局自應依法行政,無裁量餘地;另外,陳男當年取得登記證時,曾簽署沒有道交條例37條的切結書,否則願受撤銷的處分,另依司法院的解釋文,基於人民搭乘計程車的人身安全與財產保障,而限制更生人的職業選擇,並未違反憲法,據此,據此判決陳男敗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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