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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竊車輛採到DNA檢方不起訴:犯罪嫌疑不足

    桃園地檢署已予楊姓男子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檢署已予楊姓男子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2018/06/13 10:44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新北市警方調查一起汽車偷竊案件,在遭竊車輛內找到一個保特瓶,因保特瓶口採集的檢體DNA與楊姓男子相符,依竊盜罪嫌將楊男送辦,但桃檢調查後指出,竊嫌小心翼翼沒留下指紋或生物跡證,卻留下保特瓶,不合常理,且無其他事證相佐,難以認定楊男涉竊,已予他不起訴處分。

    警方調查,2016年11月8日晚間,黃姓車主的車輛在桃園市大溪區三元一街遭竊,兩天後警方在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一處巷口尋獲失竊的車輛,就採集車內副駕駛座腳踏墊上所遺留的一個保特瓶瓶口檢體送驗。

    瓶口採集的檢體DNA與38歲楊姓男子DNA相符,楊男雖坦承曾坐在車輛的副駕駛座,卻否認偷車,桃園地檢署指出,留下保特瓶的可能性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車輛被棄置於路旁後,楊男才進入車內想偷竊財物。

    檢方說,警方在車輛內的駕駛座、方向盤等處都沒採得指紋或其他生物跡證可供比對,顯見竊嫌非常小心謹慎,豈會粗心地留下保特瓶供警方採證?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楊男的犯罪嫌疑不足,已予他不起訴處分,不得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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