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明年上路 保障末期病人的「自主善終權」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5年底時三讀通過並在2016年1月6日公告後,將於2019年1月6日上路。圖為病主法共同提案人,時任立委楊玉欣、田秋堇,和邱文彥。(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5年底時三讀通過並在2016年1月6日公告後,將於2019年1月6日上路,衛福部近期將預告病主法施行細則,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者,且有簽屬「預立醫療決定」者,可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流體餵食。
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立法旨在希望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根據病主法施行細則草案,末期病人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對象;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及永久植物人依外傷或非外傷造成,分別為超過6個月與超過3個月無恢復跡象者,另外還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不可恢復意識者;極重度失智則是確診失智程度嚴重,且持續有意識障礙而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者;而這些病狀認證,都須經2位神經醫學或相關專科醫師確診。
《中央社》報導,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目前已知的4種可適用醫主法的重病,除了末期病人本就屬安寧緩和醫療的範疇內,實務運作較無疑義;但有些情況也很難在臨床執行,像是植物人突然醒來,或是不給極重度失智患者流體餵食「好像間接殺人」。
雖然病主法規定,「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若適用狀況發生時,與病人意願相左的親屬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執行預立的醫療決定」,同時也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也能依其專業或意願不執行,但若不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建議並協助病人轉診。
但有醫師認為,現今醫病關係緊張,醫師很難忽視病人家屬的意願與心情,就害怕事後產生醫療糾紛,甚至是暴力行為,在政府相關配套與人力資源都不足的情況下,寧願「防禦性」處理。
台大醫院安寧緩和醫療病房主任姚建安表示,病主法的重要精神是「病人決定自己不要」,病人有醫療拒絕權,台灣社會可能還不習慣,但進步國家醫生或家屬應該尊重病人的想法,尤其「預立醫療決定」需經過嚴謹且詳細的諮商,更應尊重病人的主張;且站在臨床的角度,當然也怕與病人家屬意見相左,但立病主法的意義就是在病人自主的前提下阻卻違法,保護協助病人善終的醫生免於刑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