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蔡仁堅黨員資格 民進黨二審仍判賠1元
前新竹市長蔡仁堅。(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市前巿長蔡仁堅在2014年登記參選新竹市長,他不滿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為由撤銷黨籍,先提起請求確認民進黨員資格存在訴訟,獲勝訴確定後,認為被撤銷黨籍已侵害他的黨員權、名譽權,另請求民進黨應象徵性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仍判民進黨須賠蔡1元,不必登報道歉,可上訴。
蔡仁堅表示,他是民進黨創黨發起人,享有代表政黨參選公職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2014年9月,民進黨中執會決議徵召黨員林智堅為新竹市長候選人,他自行登記參選而遭中評會開除黨籍,結果落選,由不到40歲的林智堅當選。
蔡仁堅認為,民進黨開除他黨籍,不但剝奪他黨員權和被選舉權,更嚴重侵害他名譽,害他爭取選民支持和募款時,遭遇重重困難,因此提告求償1元、要求登報道歉1個月。
民進黨認為中評會決議將蔡仁堅除名,應予尊重,且蔡未經提名即參選,本來就是違紀行為,開除並未侵害名譽權。
台北地院認為,民進黨為人團法所定政治團體,設有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包括議決中評會移送的重大紀律案,對蔡除名處分是中評會作成,事後未經全代會追認,處分屬無效,民進黨做成除名處分的法定程序有過失,蔡喪失黨員資格受有損害,應予賠償,判准賠償1元,但不必登報道歉。
上訴後,高院今維持一審結果,仍判民進黨敗訴,須賠蔡1元、不必登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