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56允通信自由 受刑人可能在監批公文
台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研討會,28日在台大霖澤館召開。(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大法學院刑事法中心28日舉辦「台灣監獄制度未來展望」研討會,邀請警大犯防系教授賴擁連等專精獄政議題的學者,討論去年公布的大法官755、756號解釋,會中指出這兩號解釋只是獄政人權的開端,未來受刑人的通信自由,甚至可能在不影響管理與安全情況下,不排除與外界進行工作上的書信往來,台下一名監所人員認為,這代表著類似禁止受刑人在監批公文、或投稿賺稿費等規定,未來可能遭受挑戰。
會中提到美國的案例,賓州矯正局規定,受刑人不得將入監前的事業或專業活動帶入監獄,監所據此要求一名職業為作家的受刑人,不得在監從事作家與記者的工作,限制他和出版社的書信和投稿,由於該規定已影響他的意見自由權、秘密通訊權、及工作權,因而被宣告違憲。
由以上判例來看釋字756號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信自由,講者認為我國監所法規應修正以符合憲法要求,如:受刑人書信經監獄長官檢閱後,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得述明理由,刪除後再交給受刑人;與律師間的法律書信,應清楚註明並接受檢查,但不得檢閱;另「妨害監所紀律」的定義,也應嚴格定義,以免過度解釋,影響人權。
台下一名在監所服務多年的實務工作者指出,監所現多禁止受刑人對外有工作往來,以免他們把犯罪行為帶到監所內,但756號解釋允許受刑人有通信自由,未來若有人主張在監所內寫的書信與犯罪無關,要求在監所內批閱公司公文或撰稿,極可能挑戰現行制度。
現場多為學生、學界、及監所實務工作者。(記者吳政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