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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改裝套房出租 張淑晶合夥人判賠233萬

    張淑晶(圖)與黃鐸向范姓女子租屋後,卻把房子大改造成多間套房及雅房出租,范女氣憤提訴求償。(資料照)

    張淑晶(圖)與黃鐸向范姓女子租屋後,卻把房子大改造成多間套房及雅房出租,范女氣憤提訴求償。(資料照)

    2018/04/18 16:3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張淑晶與黃鐸向范姓女子租屋後,卻把房子大改造成多間套房及雅房出租,范女氣憤提訴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黃鐸才是簽約人,有責任把房子回復原狀,但他拒絕引導法院人員及建築師進屋勘驗,鑑定機關只能依外觀、建築圖等判斷,最後判定回復原狀價格要233萬餘元,應由黃鐸負擔。

    范女提訴指出,張淑晶與黃鐸於2014年7月間向她租屋,表明做為辦公場所、倉庫及員工宿舍使用,她考量房屋老舊,還給予租金優惠,但約定若要裝潢等,不得損害原有建物,也不會影響結構安全,不料,對方竟把1樓的廚房、1至3樓衛浴及3樓臨陽台的外牆拆除,並在陽台的女兒牆上築牆,將陽台改為室內使用。

    范女指出,張、黃2人把房屋改裝成多間套房、雅房對外出租,施工期間被她發現並阻止,對方仍不予理會,繼續施工,市府認定該屋是違章建築,拆除3樓陽台違建,造成3樓原臨陽台處,目前沒有外牆,無法遮蔽風雨。

    范女先提民事返還房屋訴訟勝訴,再要求張、黃賠償233萬餘元;張淑晶及黃鐸主張,這間房屋原本就是違建,並非裝修所造成,裝修並未影響房屋安全結構。

    法官審理認為,這間房屋原本就是違建,不是因裝修造成,而黃鐸是簽約人,加上他自己也坦承有裝修,應回復原狀,但黃鐸、張淑晶拒絕讓法院等人進入,鑑定機關只能依據建築圖、格局圖、測量圖,及建築師觀察外觀進行判定,最後鑑定認為回復原狀須花費233萬餘元,由黃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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