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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八法修法凸槌!犯罪所得可能還給罪犯

金融八法修正後,可能導致犯罪所得難以沒收,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圖)出面反駁此一論點,但法務部評為新法確「使沒收新制產生缺口」。(記者王孟倫攝)

金融八法修正後,可能導致犯罪所得難以沒收,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圖)出面反駁此一論點,但法務部評為新法確「使沒收新制產生缺口」。(記者王孟倫攝)

2018/04/12 22: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金管會與投保中心為了保護金融犯罪的被害人,主導修正「銀行法」等金融八法,加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條文,未料反引爆司法實務困難,導致法官無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法務部12日發現這個問題,緊急跳出來善後,直指將邀集相關單位協商,擬再度修法。

立法院今年1月31日通過金管會版本,原是想讓潛藏的被害人有權向被告要求賠償,立意良善,但因文字設計有誤,造成法官在考量可能還有潛在被害人的情況下,無從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首例已於上月2日的台北地院判決出現,驚呆檢察體系。

現行的「刑法」沒收制度是「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即先把查扣的犯罪所得,發還已提告的被害人,剩下的才沒入國庫,而依「刑事訴訟法」473條規定,判決確定「1年內」,潛在的被害人也可向檢察官聲請發還。

金管會考量金融犯罪案情複雜、人數眾多、卷證浩繁,被害人多半來不及在刑事判決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進而出現無法獲得實質賠償疑慮,因此決定修法,卻沒想到反架空「刑法」沒收制度。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舉例,在「刑法」的沒收制度下,檢察官如扣押4億元犯罪所得,發還檯面上被害人2000萬元,剩下的3.8億元應由法院宣告沒收,判決確定1年內,若再有其他受害者出面,他們亦可向檢察官聲請發還。

但金融八法修正後,這3.8億元因仍有潛在被害人,因而不得宣告沒收,只得讓檢察官繼續扣押,但在司法實務上,只要判決確定,這筆錢就會發還給被告,犯罪所得回到罪犯手上,林達直言這是「錯誤修法釀成的可怕後果」。

林達表示,金管會為了避免潛在被害人無法在判決確定1年內請求發還,應該修刑訴法的期限,延長2-5年都可,但金管會卻修到金融八法,根本是本末倒置。

法務部12日也驚覺修法凸槌,指修正後的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及得請求賠償之人,其發還數額為何,仍應由被害人舉證證明,這在實務運作上恐導致法院不予認定,或無法依被害人主張全數認定,而不予宣告沒收。

其次,法務部亦附和林達說法,表示法院如未依法宣告沒收,判決確定後,檢察機關即無法繼續查扣犯罪所得,此時若被告聲請發還,只得將查扣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告。

法務部表示,修正後的金融八法恐使沒收新制產生缺口,致法院判決不宣告沒收之結果,重創「無人能因犯罪而獲利益」的刑法沒收制度精神,將邀集司法院、金管會等相關單位及學者研商,解決此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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