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要分手他放火燒屋 判刑6年10月定讞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南市男子蔡清忠,3年前不滿同居女友另結新歡有意分手,竟持寶特瓶裝汽油到她租屋處縱火,女友和她的2位國中女兒倉惶逃出火場,母女3人險些命喪火窟,幸未出人命,僅大女兒左手燒傷和肺部吸入性燒傷;最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刑度,將蔡男依殺人未遂罪判處6年10月定讞。
判決指出,2人交往時蔡男住在女友租處,2015年初女友打算跟他分手,蔡男心有不甘,同年2月5日上午,蔡男騎腳踏車至加油站,用保特瓶買30元無鉛汽油,再騎至勝利路女友住處巷弄徘徊等候,明知母女3人都在屋內,仍於上午11點多,將汽油瓶朝女友住處房間通往大門的唯一通道騎樓牆面電表丟擲,點燃汽油縱火。
火勢迅速蔓延並延燒至隔壁房屋,母女3人倉煌逃出火場,大女兒逃生時險被大火吞噬,左手背至手腕燒傷、肺部吸入燒傷;女友事後說,她聽到屋外「碰」一聲,出門查看發現屋外的電表著火,地上有破掉的保特瓶也在燒,又看到蔡男在屋外100公尺處,她高喊「你給我過來!你為什麼要放火?」,但蔡男只是看一下,馬上猛騎腳踏車離開。
蔡男不承認縱火,連加油站監視器拍到他買汽油的身影,他也否認是他本人,推稱當天早上他8點多就去工地上班,和火災沒有關係,火災時他剛好路過看見,他有用手機打119報案。
但法院依據監視器影像和被害人證詞,認定蔡男嫌疑重大,消防局也查無蔡男打119的通聯,且依常情,蔡男看到自己居所遭遇祝融,理應參與搶救,或協助母女逃離火場,豈會在撞見女友後,反而騎腳車加速離場現場?認定蔡男縱火燒毀母女住家對外的唯一通道,有殺人犯意,一、二審皆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10月。最高法院今駁回蔡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