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被認定「組織犯罪」 關2年還得強制工作3年
黃男擔任詐騙車手,士林地院認定參與組織犯罪,除被判刑2年外,還得強制工作3年。(記者黃捷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黃姓男子因經濟窘困,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從洪姓女子手中詐得120萬,並從中獲利近4萬元,由於被查出至少有3名共犯,且分工明確,士林地院不僅以詐欺等罪判刑2年,還認定他參與「組織犯罪」,服刑前得強制入勞動場所工作3年。
判決指出,黃男多次因涉犯詐欺、幫助詐欺遭判刑,2015年間出獄後仍不知悔改,去年8月加入詐騙集團,接受上級指示佯裝成「林專員」,持地檢署公證處的偽造公文,前往洪女家中取款120萬,扣除3萬6000元及3000元車馬費後,將餘款116萬1000元上繳。
檢警將他逮捕到案後,查出另有綽號為「總部」、「豪豪」、「元寶」及機房人員為共犯,遂依組織犯罪、偽造公文、冒充公務員等罪起訴。黃男雖承認詐欺,但辯稱未參與組織犯罪,他們只是臨時集合的團隊,且因父親病危需要大筆醫療費,才會鋌而走險,求法官減刑。
但依黃男的通聯記錄可得知,他與其他共犯聯繫至3個月以上,屬持續性組織,且依照檢警調查,「總部」與「元寶」負責下指令,「元寶」另負責收取詐騙金,「豪豪」則是交付車馬費給車手,組織分工明確,合議庭認定與「組織犯罪」構成要件相符。
此外,黃男多次累犯,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合議庭也駁回減刑要求,除依參與犯罪組織遭判刑8月,涉犯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部分另判刑1年6月,2罪應執行2年,入監服刑前須至檢方指定的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