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郭憲彰雄檢燒國旗嗆檢快起訴 原因曝光
郭憲彰表示之所以燒國旗,是希望未來被判有罪定讞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希望雄檢快用刑法第160條污辱國旗罪辦他,如果不辦,要「天天來燒」。(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律師郭憲彰為表達刑法第160條污辱國旗罪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荒謬、不合時宜,去年底退休前夕以身試法,赴高雄地檢署公然燒國旗及國父遺像。郭憲彰說之所以以身試法燒國旗,是希望未來被判有罪定讞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因此希望雄檢快用刑法第160條污辱國旗罪辦他,如果不辦,要「天天來燒」。
綜合媒體報導,郭憲彰對於自己赴雄檢燒國旗及國父遺像之舉表示,本來就是他的言論自由,他認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但值不值得人民尊重是可以討論的,「國家怎能禁止民眾表達不滿?」。
郭憲彰舉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平等權為例,表示人生而平等,就算國父孫中山再怎麼偉大,「憑什麼可立專法規定人民不能碰他的照片?」,認為刑法160調後段「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違憲,他強調,只要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都應該廢除。
燒國旗事件爆發後,台南地院法官僅判郭普通毀損罪,郭憲彰認為台南地院法官刻意閃掉刑法160條,他之所以以身試法燒國旗是希望未來被判有罪定讞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因此希望雄檢快用刑法第160條污辱國旗罪辦他,如果不辦,要「天天來燒」。
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