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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搜索被疑敷衍了事 分隊長遭禁任刑事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許員告訴。(記者吳政峰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許員告訴。(記者吳政峰攝)

2018/02/08 00: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北部一名陳姓偵查隊長(時任)前年偵辦一起槍擊案,請許姓分隊長撰寫職務報告,欲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卻發現許的報告與自己傳在LINE群組的偵辦進度高度雷同,認為敷衍了事,「不服從上級長官命令,情節重大」,建請警局轉為非刑事職務,2年內不得回任;許員不滿提告,但法院指職務調動為主管權限,駁回其訴。

挨告的警局指出,2016年8月間轄區發生槍擊案,陳姓偵查隊長請下屬許員撰寫偵查報告,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許員卻以偵查隊長先前傳於偵查隊LINE群組的報告草稿為據,以2頁偵查報告敷衍了事,偵查隊長為了順利取得搜索票,只好親自撰寫。

其次,警局表示,分局長要求偵查隊每月評比各所、隊績效,偵查隊長請分隊長製作表格,再由副隊長撰簽送核,但過了兩天均無動作,副隊長只好自行辦理。

第三,警局認為許姓分隊長對於查緝詐騙集團無積極作為與具體成效,態度消極,恐影響治安維護。綜合考核後,將其調任非刑事警察職務並改調巡官,屬於合理及必要的職務調動,並無不妥。

許員主張,當時是第一次撰寫偵查報告聲請搜索票,隊長請他練習擬稿,姑且不論好壞,絕無敷衍之意;至於製作表格一事,他才剛到任,隊長卻指派擬定評比配分,於情於理都不合適;而分局在他到任之後,查緝詐欺績效日見起色,優於其他分局,何來消極之說?

許員認為,警局將他調為行政警察巡官,兩年內不得回任刑事職務,少了刑事與主管加給,形同降職減俸,違反比例原則,要求法官撤銷該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承審後,表示職務調整是主管機關依照個人表現綜合評擬,除非調動違反人事規定、有法定程序瑕疵、對事實認定有誤、有違反平等原則情事外,否則長官對部屬的職務調動,法院應予尊重。

合議庭認為,警局的調動並無上開情事,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判許員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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