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害騎士變植物人還肇逃 判刑1年半另賠千餘萬
保全逼車害男倒地還肇逃,刑事依過失致人重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2罪,併判1年6月定讞,民事則判賠1394萬餘元,可上訴。(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何姓保全騎車因超車、按喇叭等原因,與同樣騎車的吳男發生糾紛;豈知何在擦撞後離去,留下重傷的吳及其女兒。全案直到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才將何通知到案。刑庭認定何肇事後逃逸,依過失致人重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2罪,併判1年6月定讞;民庭則認被告擦撞導致原告成植物人,導致家庭連帶受到重大影響,即便他一再抗辯出獄後難找工作,仍舊判賠1394萬餘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何男2014年12月19日中午時分、行經建國北路逼車吳男,導致擦撞後吳男摔車,但何未停車處理就離開;被告在刑庭審理時則辯稱,當下有停車確認吳男情況,「他扶著另台汽車、也還騎著機車」,因而認為對方未受傷才駛離現場,否認肇逃指控。
但法官採信吳男女兒說法,「父親當下已倒地不起,好心汽車駕駛見狀下車幫忙」,認定被告確實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吳男摔車重傷,去年依過失致人重傷害罪判刑7月,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應執行刑為1年6月;即便何男以相同理由上訴二審,仍被高院法官駁回,全案定讞。
至於民事部分,吳男家屬求償醫療費、預期應支出醫療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3097萬2313元。
而何男雖不爭執已支出醫療費、看護費等費用,但就未來應支出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等項目均有爭執,且辯原告狀態宛如植物人,餘命計算基礎應有所不同,加上自認出獄後難再找工作賠償,因而請法院酌減金額。
民庭法官審理後仍認定求償有理,僅駁回回診所需之交通費,判賠1394萬3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