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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斬下蔣介石銅像頭顱 他要當成尿桶洩憤

    頭顱被黏回去後,二度被砍,但未斷頸。(資料照,記者陳恩惠翻攝)

    頭顱被黏回去後,二度被砍,但未斷頸。(資料照,記者陳恩惠翻攝)

    2018/02/01 12: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蔣介石銅像,去年4月被台灣建國工程隊隊長郭志剛砍下頭顱,負責管理的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提出毀損告訴,郭志剛1日出庭表示,把「蔣頭」帶走是為了當尿桶洩憤,原預定等到台灣獨立建國就會捐出來,未料頭才砍下沒幾天就被警方查獲,絕無據為己有意圖。

    郭志剛表示,蔣介石是228大屠殺元凶,對台灣傷害極大,不應立銅像紀念獨裁者,砍下銅像頭顱是一種行為藝術表現,目的在於轉型正義與去除威權,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郭志剛指出,北市府自稱是銅像管理維護者,具所有權卻未列冊維護,財產清單上也沒有銅像的編號,互相矛盾,不可採信。

    法官問郭志剛,砍下的頭未棄置現場,反倒放在車上載走,目的為何?郭志剛回應,他真正的目的是要把它放在廁所當尿桶,藉以洩憤。

    公訴檢察官聽了之後,認為郭志剛用鋸子和榔頭破壞銅像後,又把銅像頭顱帶走,已不僅是毀損罪,還可能觸犯加重竊盜罪,希望法官審酌;郭志剛強調,本來預定獨立建國或228罪行紀念館設立後,就將頭顱捐出,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檢察官表示,造冊列管的目的在於檢視公物使用年限,便於逾期或損壞時更換或修復,但銅像無使用年限,如同花花草草,無須編號造冊;郭志剛則回應,任何物品都有使用年限,既然是財產就應列管。

    法官聽完檢、辯說法,特地問郭志剛當日有無3人以上,朝結夥竊盜罪方向思考,郭志剛則回應不記得共有幾人,但所有行動均是他1人所為。

    郭志剛強調,蔣介石銅像毫無價值,檢方卻指控涉犯加重竊盜罪,對他是種人格污辱,希望法官裁准2名專家證人到庭闡述蔣介石的罪行歷史,以及言論自由的觀點,釐清事實。

    審判長指出,合議庭綜合考量後,再決定是否有請專家證人到庭作證的需要,諭知4月12日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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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建國工程隊隊長郭志剛(中,戴眼鏡藍帽)表示,蔣介石是228大屠殺元凶,不應立銅像紀念。(記者吳政峰攝)

    台灣建國工程隊隊長郭志剛(中,戴眼鏡藍帽)表示,蔣介石是228大屠殺元凶,不應立銅像紀念。(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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