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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總幹事A走上萬管理費 收據成鐵證被判刑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處陳姓總幹事有期徒刑7個月。(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處陳姓總幹事有期徒刑7個月。(記者吳昇儒攝)

2018/01/21 10:08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女子2015年擔任某社區總幹事期間,向黃姓住戶收了1萬3240元的管理費,開出了收據給黃女收執,陳女卻將錢放進自己的口袋。黃女事後發現自己被列為未繳交費用住戶並公告在社區內,便拿著收據到管委會理論,案件因此曝光。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處陳女有期徒刑7個月,並沒入不法所得。

管委會發現住戶的管理費被承包業務的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派來的總幹事侵占後,立刻請他們協助處理,管理公司先將費用補足後,到地檢署告發陳女惡行,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依業務侵占罪將陳女起訴。

法官審理時,陳女承認有收取黃女繳交的管理費,但是收到之後就繳交給羅姓會計人員,並沒有侵占。

該社區的財務委員則指出,當時不希望社區由總幹事管帳,有另外聘請一名會計人員負責處理金錢業務,陳女離職前一天,還發生代收的管理費沒有辦法交給會計人員,陳女佯稱皮包弄丟;等陳女隔天一上班時,就馬上要她交出代收的管理費,但當時已缺少黃女繳交的費用。

羅女則向法官表示,自己確實是負責做社區報表,但管委會的帳戶內,確實沒有收到黃女繳交的管理費,才會依規定公告黃女未繳交管理費。

法官認為,如果陳女有將黃女繳交的管理費交給負責做報表的羅女,看到報表出現異常時,應該第一時間就會要她做修正,怎麼可能置之不理,有違常情。審理後認定陳女觸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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