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胎暫停害人追撞身亡 駕駛未擺警示標誌遭判刑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61歲李姓大貨車司機前年開車送貨,因車輛爆胎暫停路邊,未料停沒多久,開著「鐵牛車」的78歲陳姓老翁突從後方撞上,傷重不治。士林地院認為,李男未依規定在車子後方放置故障標誌,顯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16年11月間開大貨車送貨,行經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時,因前輪爆胎,他將車停放在畫紅線的路邊,卻疏於注意,僅開啟警示燈,就坐在車內等待維修人員前來。
陳翁不久後駕駛「鐵牛車」行經該處,疑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撞上大貨車車斗,當場重傷休克,送醫急救仍不治。同車的外傭則受有頭、臉、頸多處挫傷及骨折。
李男應訊時雖承認未擺放警示標誌,但辯稱他有先開警示燈,並打電話叫輪胎行來修理,但還來不及下車放警示標誌,陳翁就撞了上來。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指出,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並應在後方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代表車輛故障不能移動,首要之務就是擺放警示標誌,李男卻先打電話給維修人員,完全本末倒置,因他事後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遂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