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男友性侵百次 閨密卻爆料:她與網友在我面前演活春宮
女子「小芳」控前男友在她14到16歲時性侵他100次,閨蜜作證時卻爆料說,小芳曾與網友在她面前上演「活春宮」。(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女子「小芳」(化名)尚未年滿14歲時,於2010年由閨蜜介紹認識王姓男子,2013年分手後,小芳的父兄與現任男友卻圍堵毆打王男,威嚇承認性侵害,再拿錄音提告,小芳也提出她的國中日記,以及她在2011年由王男陪同到醫院驗孕的就醫記錄,佐證自己被王男性侵害,不料,閨密卻作證說,小芳認識王男前,曾與3名網友上床,與第2名網友在她面前上演「活春宮」,台中高分院認為,日記等證據都不足採信,小芳可能與網友上床,卻由王男陪同驗孕,類似俗話「黑狗偷吃,白狗扛罪」,判決王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小芳現年20歲,2010年9月讀國中時,與當年27歲離婚的王男交往,2013年高中時期分手,2015年4月,小芳的父兄與現任男友持電擊棒毆打王男,再持王男承認性侵害的錄音提告,小芳宣稱未年滿14歲與16歲前,每週與王男發生一次性關係,而且前10多次是被逼的,她拿出日記與2011年1月由王男陪同驗孕的就醫記錄佐證,檢方認定王男在小芳未年滿14與16歲前,與小芳性交100次,依與未滿14歲、16歲少女性交罪起訴。
不料,閨密作證卻說,小芳與王男認識前,曾與3名網友上床,她曾陪小芳見第2名網友,網友把她們帶到汽車旅館內想「3P」,她不願意,小芳與網乾脆在她面前上演「活春宮」,台中地院以罪證不足,判處王男無罪,檢方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王男被逼承認性侵害的錄音沒有證據能力,日記筆跡與用詞不同,部分內容疑為事後撰寫,至於驗孕一事,法院認為小芳與前網友上床後擔心懷孕,請交往不久的王男陪同驗孕,此事與王男無關,無證據顯示王男在小芳尚未年滿14或16歲前就發生關係,判決王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