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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度酒駕自摔送醫 酒鬼判刑11個月

58歲的陳姓男子從民國90年至105年,累計8度酒駕被逮,橋頭地方法院(見圖)判刑11個月,不得易科罰金。(資料照,記者蔡清華攝)

58歲的陳姓男子從民國90年至105年,累計8度酒駕被逮,橋頭地方法院(見圖)判刑11個月,不得易科罰金。(資料照,記者蔡清華攝)

2018/01/10 12:41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58歲的陳姓男子,從民國90年至105年,累計8度酒駕被逮,最近1次是前年12月22日,在高雄市鳥松區一家檳榔喝高粱喝到掛,騎機車自摔送醫,酒測值高達1.48,被橋頭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11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17時許至20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一家檳榔攤飲用高粱酒後,於21時14分許,騎乘機車上路。

結果陳男騎不到1分鐘,就因不勝酒力而自摔受傷,救護車獲報到場,將其送往高雄長庚醫院救治,經醫院抽血檢驗,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96.3mg/dl(換算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1.48毫克)。

法院調查發現,陳男先前從民國90年至104年,累計7度酒駕被逮送辦,加上最近1次酒駕自摔共8度酒駕,於105年12月1日才服滿9個月刑期,不到1個月,就又再犯,明顯為酒駕累犯,再加重其刑,判他11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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