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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猛撞工人肇逃又輾過 檢方認為不算殺人

    江男駕賓士車撞死路口施工的陳姓工人,逃逸後又肇事、再肇事後又逃逸,最後卡車陣中動彈不得被捕。(記者楊政郡翻攝)

    江男駕賓士車撞死路口施工的陳姓工人,逃逸後又肇事、再肇事後又逃逸,最後卡車陣中動彈不得被捕。(記者楊政郡翻攝)

    2018/01/02 11:17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去年12月11日民宿業者江椿吉酒後駕賓士轎車,在中市東區撞上路邊2名工人,死者陳姓工人一度被壓在車下,江嫌被人拉下車察看,仍駕車逃逸,檢察官認為江嫌酒測值達每公升1.15毫克,無法證明他有殺人犯意,依過失致死罪及肇事逃逸等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江椿吉(54歲)當天飲用許多威士忌酒類,下午4時許駕駛自小客車要返家,在中市東區進德路與富榮街交叉口,撞擊正在該路口實施管線設置的陳姓、吳姓兩工人,兩工人都受傷,陳姓工人傷重送醫後,當晚即宣告不治死亡。

    而第一撞擊處,陳姓工人一度被壓在江嫌車下,一旁趙姓工頭與路人驚聲尖叫「壓到人、下面有人」,趙姓工頭還把江某拉下車查看,但江還是逃逸上車,儘管趙姓工頭哀求「拜託車不要移動」,江嫌還是扭轉方向盤,輾過陳男後,一路倉皇逃逸。而在自由路與南京路口,江嫌又擦撞一部機車,造成謝姓騎士受傷,未下車察看,這是第二現場,江嫌又繼續逃逸。

    而江嫌在第二現場起步要逃走,因現場人車眾多,路口堵塞,被隨後趕到的員警逮捕,對他進行酒測高達每公升1.15毫克,雖然江嫌被捕後大言不慚「是過失、又不是故意」,檢察官依公共危險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罪聲請羈押獲准。

    檢方偵辦後認為,外界質疑是否構成殺人罪嫌,但證據僅能證明江撞到陳姓工人後,又開車逃逸,難以證明江下車察看後左後輪又輾過陳某身體,是造成陳死亡的主因,或是第一次撞擊就是死亡主因,兩者難以分辯,難以構成殺人罪嫌。

    檢方指出,江嫌兩次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罪之間,應分論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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